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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一男子散布涉疫谣言被处理

2021-11-15 15:20:30 作者:保定网警 来源:保定网警  责任编辑:林锦星   我来说两句

2021年11月4日19时许,蠡县网警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微信群散布涉疫情谣言称:“封村了,圆通快递检查阳性,最好别拿圆通的快递了”。

蠡县网警第一时间落地核查,经查,网民真实身份为祁某某(男,26岁,蠡县郭丹镇人)。通过对祁某某询问,其承认在微信群中散布关于涉疫情的不实信息,称该信息是从抖音和其他微信群中看到圆通快递被消毒的视频,本人未经过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蠡县公安机关对其做出罚款300元的治安处罚。

网警提示: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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